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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税务局:经长春市税务印刷厂鉴定其中12份不是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34号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34号

发布时间 : 2021-10-26 14:4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8034号

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173

特此公告。

附件: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106661635708)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处〔202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1〕197号

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106661635708)

我局(所)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绿园区西安大路163号606室)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08年取得有疑问发票15份,经长春市税务印刷厂鉴定其中12份不是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据此认定这12份发票为假发票(金额合计11919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2份发票不能作为记账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经计算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191918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19331.9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经计算应补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229832.9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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