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4004号
发布时间 : 2021-10-27 09:3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1〕4004号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实施税务检查。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45
特此公告。
附件: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长市三税稽 通 〔2021〕 209 号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长市三税稽 通 〔2021〕 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市三税稽 通 〔2021〕 209 号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
事由: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取得发票代码:037001900104,发票号码:20066391。取得上述1份不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通知你(单位)在本通知下达后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021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市三税稽 通 〔2021〕 210 号
吉林省通远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6691499487P):
事由:因检查需要,现变更检查所属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对你公司的检查所属期间从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