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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2-03-10  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青岛弘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02614303727)

  事由:关于你单位开发的“弘信山庄”项目(宁夏路274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结论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清算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通知内容:

  1、经我局对你单位2011年11月06日申报的“弘信山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经调整后,截止2011年11月12日该项目取得转让收入70100000元,扣除项目金额64025245.28元,增值额6074754.72元,应纳土地增值税1822426.42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0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822426.42元。

  2、你单位应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持本通知书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青岛市民中心:福州南路17-27号、)缴纳(入库)上述税款。

  3、你单位在2011年11月06日(清算申报日)至接到本通知书期间销售的开发产品应于接到本通知的次月十日内重新计算、申报应补(退)税金。

  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取得的本项目未售开发产品转让收入,应当于次月十日内向我局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你单位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你单位报送的申报数据和资料与客观事实不符,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5、如对我局的决定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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