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414号
发布时间: : 2021-11-1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东弘拓达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C8CB0XW)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903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0号鑫裕和大厦10楼1002)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0号鑫裕和大厦10楼1002进行实地查找,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于2019年9月10号注销税务登记,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单位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2021年6月29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单位购买燃料油,取得青海光热电力装备有限公司2017年7月27日-2017年7月2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6300163160,发票号码01798921、01798923-01798930、1799769-01799784,发票品名:燃料油,金额238539186.40元,税额40551661.60元,价税合计279090848.00元。你单位于2017年7月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西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2019年9月9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7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40551661.60元,补缴增值税4055166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838616.3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7年7月教育费附加1216549.85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7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811033.23元。
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