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15 1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
鉴于下列涉税当事人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附件所列相关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通知公告栏目或者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乾元税务所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名单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1 |
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521668334270U |
陈国强 |
德税乾通〔2022〕2948号 |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乾元税务所
2022年7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乾元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德税乾 通 〔2022〕 2948 号
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330521668334270U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乾水湾”项目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的5 %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理由如下:根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对纳税人实际控制人已走逃失联、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情形,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5%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报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批准。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按5%核定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乾水湾”项目收入核定为430533037.17元,应缴土地增值税21526651.86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566809.58元,本次清算应补土地增值税13959842.28元。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根据本审核结论,自行调整并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相关内容,并结清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