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2-07-08 09:24:25来源:第一稽查局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967N):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34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税一稽处〔2022〕344号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8967N)
我局(所)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4日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室)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0095097至50095098,50095101至50095102,发票金额合计356,279.62 元,税额合计10,688.38 元,价税合计366,968.00 元),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证实为虚开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的生产经营资料,核对相关的应付账款、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资金交易明细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账册资料,同时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俊勇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8月,由于你公司工程业务的需要,由廖俊勇负责购买钢筋、混凝土。一名自称是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小林(男,联系方式已遗失了)到你公司的工地推销钢筋、混凝土,因报价合适,廖俊勇与小林约定购买。所购的货物由供货方安排车辆送到你公司工地,由你公司员工吴俊宏(已离职)验收入库。随车同来的还有由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随后,廖俊勇将货款366,968.00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小林。材料已领用完毕,全部用于道路施工建设使用,发票涉及的相关业务已作账务处理。检查过程中暂未发现资金回流及支付手续费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共计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涉及的成本不得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803”等五个专案协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虚开发票明细。
(2)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廖俊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3)你公司2017年收到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出的共计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货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上述第(1)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第(2)-(3)证据证明你公司将取得的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7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66,968.00元;
(二)2022年5月前,检查人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俊勇取得联系,于是检查人员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微信告知廖俊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2022年5月后,因无法与廖俊勇联系,检查人员前往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两份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2022〕25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2022〕258号)时,发现你公司注册地址已无工作人员,停止经营。检查人员将上述两份文书邮寄给你公司,邮件以“无接电话”为由退回。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述两份文书,检查人员于2022年5月13日将上述两份文书进行公告。上述两份文书已公告满30日,但你公司仍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三)暂未发现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0095092至50095099,5009510至50095096,发票金额合计679,650.51元,税额合计20,389.49元,价税合计700,040.00元)用于入账,暂未发现付200040.00元给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俊勇的《询问笔录》证实,没有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0095092至50095099,5009510至5009509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803”等五个专案协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虚开发票明细。
(2)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廖俊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3)你公司2017年收到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出的共计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货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发票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5)你公司银行公账相关月份资金交易明细。
上述第(1)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第(2)至(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0095092至50095099,5009510至50095096,发票金额合计679,650.51元,税额合计20,389.49元,价税合计700,040.00元)及用于入账。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及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检查人员告知你公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后,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应调增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6,968.00元。
(1)调整前,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632.72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已缴税款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0,632.72元。调整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36,335.28元(-30,632.72+366,968.00),“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公司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追缴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额33,633.53元(336,335.28*50%*20%);
(2)调整前,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30,632.72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0元;
(3)调整前,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37.1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已缴税款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29,995.61元。调整后,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637.11元(637.11+0),“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公司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追缴你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额31.86元(637.11*25%*20%)
(4)调整前,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9,794.5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已缴税款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89,790.14元。调整后,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59,794.53元;
(5)调整前,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8,832.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已缴税款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08,622.14元。调整后,你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78,626.5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暂未发现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耀台捷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50095092至50095099,5009510至50095096)登及税收违法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