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东莞市***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2-07-01 11:40:00来源:第一稽查局
东莞市***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442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33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惠税一稽处〔2022〕337号
东莞市***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2914442A)
我局(所)于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号)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取得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与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你公司取得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20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14329173-14329176,金额339805.83元,税额10194.17元,价税合计350000.00元)。
上述4份发票是你公司与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联动代理合同,为其海悦花园项目在2018年05月至2018年8月提供销售代理服务。你公司于2018年5月通过总公司东莞市房讯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公账转账支付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50000.00元,已支付完毕。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了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已在2018年度所得税申报税前列支扣除。
(二)你公司与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你公司取得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21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50604438、24138891-24138893,金额388349.52元,税额11650.48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
上述4份发票是你公司与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联动代理合同,为其海悦花园项目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提供销售代理服务。你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你公司公账转账支付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400000.00元,已支付完毕。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了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已在2018年度所得税申报税前列支扣除。
(三)你公司与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你公司取得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2018年7月25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46880997-46881000,金额388349.52元,税额11650.48元,价税合计400000.00元)。
上述4份发票是你公司与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活动策划合同,为其海悦花园项目在2018年7月14日提供并实施“巴西美食节”以及“红酒节”活动服务。你公司于2018年8月通过你公司公账转账支付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400000.00元,已支付完毕。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了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已在2018年度所得税申报税前列支扣除。
(四)你公司与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你公司取得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8月18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47055579,金额89368.93元,税额2681.07元,价税合计92050.00元)。
上述1份发票是你公司与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服务合同,为其在2018年7月14日提供设计策划并实施“名车展”活动服务。你公司于2018年8月通过你公司公账转账支付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92050.00元,已支付完毕。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你公司开具了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已在2018年度所得税申报税前列支扣除。
检查中暂未发现你公司资金回流及支付“手续费”、“买票费”购买发票的行为。
在检查后期阶段,检查人员已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人及财务人员,于是检查人员前往你公司注册地址送达两份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2021〕11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2021〕1288 号)时,发现你公司已搬离注册地址。检查人员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述两份文书,检查人员于2022年3月15日将上述两份文书进行公告。上述两份文书已公告期满,但你公司在上述税务文书公告送达后60日内仍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共计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涉及的成本不得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情况说明;
(2)虚开发票明细;
(3)检查所属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你公司提供发票联及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
(5)你公司银行流水
上述第(1)至第(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广州龙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安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辉富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智福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共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据以入账的违法事实,对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反证。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不合规发票,同时你公司在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 税通〔2021〕1288号)后60日内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提供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应调增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2050元。
调增前,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8070.78元,已纳税额5807.08元,调增后,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120.78元(58070.78+1242050.00),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66959.42元(1300120.78*25%-58070.7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