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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淮安某工贸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虽进项已转出但还是被税务局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51号

发布时间:2022-08-29 15:3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淮税一稽税通〔2022〕47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2〕474号

***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MQEUN8H)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洪泽县***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29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税前扣除

你单位于2017年11月接受由蚌埠星矿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3818492-3818499),金额71025.64元,税额12074.36元,已于2018年11月作进项转出申报,形成欠税。企业2017年11月、12月接受由蚌埠市东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73130,发票号码3864345,发票代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1834266-1834269)金额499726.49元,税额84953.51元,分别于2018年7月、9月作进项转出申报,补缴税款。以上发票已于取得当期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在检查期间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十条第八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3215.4元,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0752.13元,调整后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83967.5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45991.88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321.54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44670.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所追缴税款144670.3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五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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