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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因超过追征期不追征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一公告〔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07-06 14:43 来源: 第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南京***纺织品印花厂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2号

联系电话:025-87730092

联系人:周巧宁、张淑珍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稽一处[2022]242号)-南京鸿扬纺织品印花厂.doc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一处〔2022〕242号

南京***纺织品印花厂:(纳税人识别号:320***5021521)

我局(所)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协查函件显示,你企业接受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票9份,其中2份于2015年2月认证(发票号码19621129~19621130),3份于2015年2月份认证(发票号码:19915578~19915580),3份于2015年8月份认证(发票号码:07220314~07220316),1份于2015年9月认证(发票号码:07594778)。

以上发票已经被确认为虚开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7年第691号令)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补征2015年1月、2月、9月增值税共计14260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超过五年期限的增值税税款、以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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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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