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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泰州市某物资公司补消费税和罚款逾17亿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7-05 16:4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物资有限公司:

因《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税通〔2022〕27号)、《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罚告〔2022〕39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陈月晴、吕骥

联系电话:0523-80198618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305室

泰州市怡华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泰税稽罚告〔2022〕39号

泰州市***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26557X4):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农业开发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企业购进品名为重质油、原油、原料油、沥青、沥青料、沥青混合物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数量合计880586.43吨,金额合计1963469862.25元,发票数量合计739份,具体如下: 

1.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山东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258269201.18元,数量合计124758.04吨,发票份数29份;购买“原料油",金额合计55160802.57元,数量合计24486.52吨,发票份数7份;购买“沥青料”,金额合计43981465.93元,数量合计19945.62吨,发票份数6份;购买“沥青”, 金额合计129788201.53元,数量合计55196.36吨,发票份数15份;购买“200#道路石油沥青”,金额合计7244090.60元,数量合计3905.80吨,发票份数1份。

 2.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83539309.32元,数量合计45880.50吨,发票份数86份。

 3.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226841829.68元,数量合计104722.08吨,发票份数229份;购买“西江23-1原油”,金额合计73489469.39元,数量合计31940.07吨,发票份数74份。 

4.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239422319.83元,数量合计115025.11吨.发票份数25份;购买"原油”,金额合计136701630.68元,数量合计67821.62吨,发票份数16份。

 5.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273849670.51元,数量合计122811.64吨,发票份数30份。

 6.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青岛盖达石化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245714762.00元,数量合计88008.28吨,发票份数27份。 

7.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东营市胜坨燃油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22798754.52元,数量合计10012.29吨,发票份数23份。

 8.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东营坤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74049012.66元,数量合计29978.32吨,发票份数75份。

 9.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大连达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47293649.95元,数量合计19580.52吨,发票份数48份;购买“沥青料”,金额合计14495604.42元,数量合计4993.26吨,发票份数15份;购买“沥青混合物”,金额合计26576843.70元,数量合计9966.54吨,发票份数28份。

 10.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向上海源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沥青料”,金额合计4253243.78元,数最合计1553.94吨,发票份数5份。

以上购进物品,最终以品名为重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数量合计880363.01吨,金额合计2001949867.40元,发票数量合计2022份,具体如下: 

1.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泰州凯世通石化有限公司销售“重油",金额合计1414724858.30元,数量合计647886.49吨,发票份数1428份;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245795374.11元,数量合计93244.28吨,发票份数248份。

 2.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泰州百盈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重油”,金额合计23606837.59元,数量合计10000吨,发票份数24份。

 3.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泰州市中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重油",金额合计38615384.55元,数量合计18000吨,发票份数39份。

 4.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大连海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116134345.43元,数量合计50928.48吨,发票份数117份。

 5.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东营市宝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129914944.97元,数量合计47017.80吨,发票份数132份。 

6.该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山东石化海益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33158122.45元,数量合计13285.96吨,发票份数34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燃料油1吨=1015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单位采取将购进发票上列明的原油、原料油、重质油在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变换为燃料油、重油,数量880586.43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1015升换算,计893568455.19升, 应补缴消费税1072282147.4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拟对该单位少缴的消费税款1072282147.42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643369288.4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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