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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某化工公司补税加罚款逾7.5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7-05 16:3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化工有限公司:

因《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税通〔2022〕26号)、《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罚告〔2022〕38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陈月晴、吕骥

联系电话:0523-80198618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305室

***处罚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泰税稽罚告〔2022〕38号

泰州***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26921):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查,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你单位购进品名为恩平原油、惠州原油、新文昌原油、原油、原料油、重质油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数量合计389574.17吨,金额合计890579353.66元,发票数量合计613份,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恩平原油”,金额合计85461108.80元,数量合计38936.72吨,发票份数86份;购买“惠州原油”,金额合计171350560.92元,数量合计84727.21吨,发票份数173份;购买“新文昌原油” ,金额合计88752885.72元,数量合计39908.1吨,发票份数89份。

2.你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上海达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原料油”,金额合计13545082.77 元,数量合计4860.45吨,发票份数14份。

3.你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223672136.94元,数量合计94937.68吨,发票份数25份。

4.你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利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金额合计94329173.5元,数量合计41647.2吨,发票份数10份。

5.你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 11月,向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重质油”,金额合计213468405.01元,数量合计84556.81吨,发票份数216份。

以上购进物品,最终以品名为重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数量合计389510.59吨.金额合计904831650.95元,发票数量合计910份,具体如下:

1.你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泰州凯世通石化有限公司销售“重油",金额合计808063158.25元,数量合计351657.86吨,发票份数812份;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13667424.81元, 数量合计4860.45吨,发票份数14份。

2.你单位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向山东石化海益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销售“燃料油”,金额合计83101067.89元,数量合计32992.28吨,发票份数84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燃料油1吨=1015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单位采取将购进发票上列明的原油、原料油、重质油在对外销售开具发票时变换为燃料油、重油,数量389510.59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1015升换算,计395353248.84升,应补缴消费税474423897.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的消费税款474423897.41元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84654338.4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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