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泰州市某石化公司偷消费税补税加罚款逾10亿元

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泰州市某石化公司偷消费税补税加罚款逾10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7-05 16:3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石化有限公司:

因《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罚告〔2022〕35)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王晖、陆倚松

联系电话:0523-80198937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305室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泰州市***石化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泰税稽罚告〔2022〕35号

泰州市***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914030W):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根据你单位账册和系统查询的开票信息,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你单位接受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337014761.54元,货物名称为“沥青料、原油、重质油”等非应税消费品合计600475.45 吨,对外开具给泰州凯世通石化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286063855.89元,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重油”应税消费品569475.45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1015升换算,计578017581.75升,应补缴消费税693621098.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交燃料油消费税693621098.10元的违法行为处50%的罚款计346810549.0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