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05 11:29: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导致税务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宏严 0755-83773365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7.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1〕64号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30***3440)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公司2015年有应税房产***大厦1栋北座1层至5层,于2015年9月将其中3层、4层和5层对外投资,2015年10月将1层和2层对外投资。查实你公司2015年前三个季度房产原值为8,512,857.00元,10月份房产原值为3,647,506.00元,11月至12月份无应税房产。你公司2015年应申报缴纳房产税56,184.25元,你公司仅申报了2015年前两个季度的房产税35,753.98元但未缴纳,未申报后两个季度的房产税20,430.2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15年将***大厦北座1至5层投资到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取得了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14%的股权。上述行为应视同转让财产确认收入,你公司未确认此项收入。
按照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提供的市场参考价格计算,该5层房产在2017年的公允价值为96,984,032.00元。经计算,你公司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3,149,795.57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你公司未设置账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5年第三和第四季度未申报缴纳的房产税20,430.2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15.14元,对你公司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3,149,795.5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574,897.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11,595,112.9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