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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津税一稽强催〔2022〕43号

发布时间:2022-08-17 16: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44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43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4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2〕43号

***(天津)国际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4480):

     本机关于2022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处〔2022〕1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文件规定,你单位2006年9月未计收入21,396,600元,应补缴2006年9月增值税2,461,555.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06年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2,308.9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06年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3,846.67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06年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9,231.12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06年9月应补缴防洪费24,615.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核定你单位应补缴2006年企业所得税757,401.77元。

     你单位偷税比例已超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宁、孙青

     联系电话:022856248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415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张宁,孙青(津税稽1295190046,津税稽1295190045)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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