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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厦门非营利组织想获免税资格 10月底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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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厦门非营利组织想获免税资格 10月底前申请

2019-06-26

来源:来源: 海西晨报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翁倩)近日,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印发《关于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税〔2019〕6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包括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免税资格管理等要求。

据介绍,经厦门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区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市财政局将联合市税务局对市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区财政局将联合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对区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据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不意味着所有收入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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