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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发[1999]14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的批复

09-29 冀国税发[1999]147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的批复

冀国税发[1999]147号

全文有效

沧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掌握应纳税额问题的请示》(沧国税发[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各税种税收管理的不同和历史惯例,应纳税额应按税种分别计算(不包括法定减免项目的法定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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