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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字[1995]第24号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是否允许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是否允许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2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17日

  除国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企业不论何种原因重估固定资产,其重估价值高于帐面原值的差额(增值部分)不得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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