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原本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104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2月5日
为了适应原木销售使用发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新增《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徐碳印制,限于原木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费用时使用。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指定省局票证站统一印制,发放,各地速将印制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价格为每本50组,9.20元)
其它事宜仍按照国税联字[1994]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及购销合同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