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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1994]104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原本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发[1994]104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原本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104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2月5日

  为了适应原木销售使用发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新增《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徐碳印制,限于原木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费用时使用。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指定省局票证站统一印制,发放,各地速将印制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价格为每本50组,9.20元)

  其它事宜仍按照国税联字[1994]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及购销合同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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