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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税函〔2022〕112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促进消费回暖的通知

12-30 青税函〔2022〕112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提振市场信心更好促进消费回暖的通知

青税函〔2022〕112号

全文有效

2022.12.18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更加自觉地发挥税费支持政策的撬动作用,真正“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落到实处,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税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一)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二)支持重点行业恢复发展。对五个特困行业及主动减免租金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促进基本消费品保供。对部分快递收派服务收入、蔬菜流通环节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符合规定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提振汽车消费市场。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免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对二手车经销环节减征增值税。

(五)推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住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落实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税收政策。

(六)扩大农畜产品消费。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引导医疗养老育幼健康消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落实婴幼儿照护费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八)加快教育体育全面提升。对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落实广场、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九)助力培育消费新业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十)服务普惠金融发展。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一)落实社保费缓费降费政策。落实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十二)倡导绿色低碳消费。对纳税人销售旧货收入,减半征收增值税。对节能环保电池、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三)持续释放消费潜力。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推进消费稳步复苏,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着力提升办税便利度

(十四)精准推送税费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特点,精准锁定应享尽享纳税人,持续提升电子税务局和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推送政策的精准度,有需要精准送,无需求不打扰。

(十五)多种形式强化政策辅导。采取短视频、云直播、微课堂等多种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线下集中辅导和定制短信、微信互动和网格化服务“一户一策”,实现政策畅通直达,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并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六)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继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范围,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严格执行“免申即享”,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负担。

(十七)扩大银税互动享受范围。持续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十八)柔性执法营造良好环境。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柔性执法方式,推行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落实好“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十九)畅通诉求响应反馈渠道。全力推进“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线下采用绿色通道、帮办服务、个性定制、双语服务、复杂涉税事项快速响应机制等服务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需求。线上7×24小时畅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点对点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二十)深层次挖掘税收大数据。整合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化在产销对接、畅通产业链、支持消费升级等方面的运用,帮助困难行业搭建产销链路,畅通买卖渠道,促进供需消费,为企业稳生产、拓市场创造更大价值。

三、强力保障组织实施

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当前重要工作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坚定做好税收工作的信心,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着力抓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促进消费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要注重效应分析,及时查找政策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落实不偏向、不走样。主动对接政府职能部门,深化协同共治,指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用足用好税费政策,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贡献新的税务力量。要持之以恒,深化细化各项工作举措,巩固提升工作机制,不断总结亮点经验。对政策落实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税费支持政策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积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附件:促进消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18日

附件

促进消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022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

说  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促进消费的工作要求,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消费回暖,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编印了《促进消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指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收录了截至2022年12月15日现行有效的促进消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指引》内容。

目  录

一、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政策 1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2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3

(五)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4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4

(七)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5

(八)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5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6

(十)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7

(十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7

(十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8

二、支持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 9

(十三)五个特困行业及主动减免租金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9

(十四)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政策 10

(十五)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0

(十六)文化体育服务优惠政策 10

三、促进基本消费品保供政策 11

(十七)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1

(十八)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11

(十九)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12

(二十)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符合规定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12

(二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四、提振汽车消费市场政策 13

(二十二)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3

(二十三)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5

(二十四)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6

(二十五)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6

(二十六)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17

(二十七)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 17

五、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政策 18

(二十八)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8

(二十九)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19

(三十)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20

(三十一)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21

六、 扩大农畜产品消费政策 22

(三十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22

(三十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个人所得税政策 23

七、服务医疗养老健康消费政策 23

(三十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3

(三十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24

(三十六)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25

(三十七)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6

(三十八)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6

八、促进教育体育全面提升政策 27

(三十九)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27

(四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9

九、助力培育消费新业态政策 30

(四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30

(四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30

十、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政策 31

(四十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1

(四十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33

十一、落实社保费缓费降费政策 34

(四十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34

(四十六)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35

十二、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政策 36

(四十七)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36

(四十八)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36

(四十九)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37

(五十)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37

(五十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37

十三、持续释放消费潜力 38

(五十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38

(五十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9

(五十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40

(五十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41

促进消费相关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一、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政策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7月1日纳税申报期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三)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青海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69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五)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七)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八)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十)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十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二、支持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

(十三)五个特困行业及主动减免租金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纳税人,以及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减免房租政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22〕24号)

(十四)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十五)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十六)文化体育服务优惠政策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一)项

三、促进基本消费品保供政策

(十七)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八)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十九)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二十)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符合规定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二十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提振汽车消费市场政策

(二十二)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公告;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公告;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公告。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二十三)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详见公告。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公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二十四)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二十五)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二十六)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二十七)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五、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政策

(二十八)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二十九)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4.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四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五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项

(三十)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十一)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6.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7.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六、 扩大农畜产品消费政策

(三十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十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七、服务医疗养老健康消费政策

(三十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十五)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1.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

(三十六)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三十七)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三十八)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八、促进教育体育全面提升政策

(三十九)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告附件2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四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

九、助力培育消费新业态政策

(四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四十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十、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政策

(四十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十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1.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十一、落实社保费缓费降费政策

(四十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工伤保险实行统一行业基准费率,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政策依据】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5号)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55号)

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36号)

(四十六)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之前未申请缓缴的,可从6月起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245号)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十二、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政策

(四十七)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四十八)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一款

(四十九)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 420 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第三款

(五十)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政策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五十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十三、持续释放消费潜力

(五十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五十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五十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会业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2号)

5.《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83号)

(五十五)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9〕431号)

4.《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青财税字〔202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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