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二○二○年十一月份征收期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0.29
纳税人于11月16日前完成抄税,当期纳税申报、缴款期限具体如下:
一、时间安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除辅导期外) 11月1日至11月16日;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1月2日至11月16日(考虑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数据反馈情况);
3、其他纳税人 11月1日至11月16日。
二、注意事项
1、电子申报纳税人申报前应当注意其数据完整性、上期数据的准确性,如税种核定、各类资格认定、减免文书、留抵数据等;
2、请辅导期纳税人注意下载核定(包括待抵扣发票明细及发票稽核结果);
3、电子申报纳税人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须同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4、纳税人可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税费申报及缴纳”栏目完成申报缴税;
5、至办税大厅申报窗口进行申报时须提供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规范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人员签名、盖章;
6、一般情况下,核定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与税款缴纳期限为同一天,特殊申报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