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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高法执[2018]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落实本市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衔接机制建设相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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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落实本市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衔接机制建设相关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执[2018]9号

全文有效

2018.5.10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的相互协作,提升司法和行政工作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经多次协商,就双方衔接机制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今后工作的指导依据。

一、关于协助查询涉税信息及涉税审判文书共享方面

税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提供执行案件中相关企业或人员的缴税基本情况、退税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拟拍卖处置财产暂估应纳税情况等信息。

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要求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协助查询函(样式见附件一),并列明要求具体协助执行的事项内容­税务部门及时反馈相应信息(样式见附件二)。

人民法院定期将本市已生效的涉税案件裁判文书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本款裁判文书主要指《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相关裁判文书。)

二、关于联合信用惩戒方面

税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在审批税务减免等相关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税务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惩戒拦截信息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由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采取限制相应高消费并推送至相关部门的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三、关于强制执行过户中涉税受偿相关事宜方面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案件中,因强制过户本次交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执行法院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缴纳完毕。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案件中,对属于被执行人原先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历史欠缴税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不作为本次交易过户的前置要件。税务部门对该历史欠缴税费,可以在人民法院处置相关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受偿。

人民法院在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时,可以一并将拍卖所涉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样式见附件三),由税务部门或别是否存在欠税情况后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前款协助清缴欠税。

四、关于实现信息化协作方式方面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相关请求由市高院统一汇总,通过网络专线或政务外网传输给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处理后向市高院作集中反馈。

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信息,由市高院统一汇总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负贡汇总各区税务部门的惩戒拦截信息后统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市高院。

在信息化协助方式上线前,由各区税务部门政策法规科(处)或法制部门暂行牵头负责处理信息传递事宜,信息化协助方式上线后,由各条线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相关事项的沟通。

五、建立联络员制度方面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部门均建立联络员制度(附件四),以加强工作沟通、问题协调。基层法院、区级税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互相告知,以便工作联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2018年5月10日

附件一:上海市XX人民法院关于商请协助查询相关涉税信息的函(略)

附件二:XX税务局回复XX 人民法院协助查询相关涉税信息的函(略)

附件三:法院拍卖房地产过户税费联系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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