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78号
全文有效
2001.08.15
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税所二便〈20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纳入沪税所二[2001]20号文名单的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的,应按市局文件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原执行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并对原征收的税款作相应调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