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函[2005]215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号主席令颁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深刻理解和领会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实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对外的政策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调整的内容和原《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对照,使新《个人所得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告知书》的形式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印发给各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法变化的项目和内容,正确计算、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并做好新旧税法的衔接工作。
三、对于使用财务软件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告知其做好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对符合条件实行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要及时进行摸底调查,为纳税人自行申报搞好税法咨询和纳税服务工作。
四、各地要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试点和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