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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价价函[2005]150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09-29 陕价价函[2005]150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价价函[2005]150号

全文有效

安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安价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93号)精神,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原收取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上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设施的名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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