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720号
失效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曲国税发[2002]19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跨地区经营的云南寻甸石油支公司、云南东川石油支公司、功山油库、梧桐加油站、兴隆加油站等5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在2003年度内在当地预征,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的云南寻甸石油支公司等5个分支机构在当地按销售额依0.8%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