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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4-12-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或部分条款公告失效或废止。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税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自2014年 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内容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油鸡枞、腐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公告》解读稿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税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制定,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已全文失效,因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应税服务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应全文失效。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2013年各省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提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油鸡枞、腐乳”已是熟制品,不应属于农产品。根据总局要求,我局进行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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