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君与国家税务总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行终3333号
上诉人单君,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单君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初4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单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单君一审诉称:2016年8月25日,其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举报事项是其向广州市广武酒店有限公司索要住宿发票被拒。2016年9月8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回复称,单君的举报已核实、办理,请等待查办结果。2016年11月14日,单君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不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法、责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限期办结单君举报并书面答复单君。2016年11月18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粤国税复告字[2016]6号),告知单君,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全市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所属税务局,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10日,单君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要求撤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但至今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单君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收到其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复议决定,侵犯了单君行政复议的基本合法权利。故诉一审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二、责令国家税务总局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条件之一有事实根据。单君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未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其前提是国家税务总局具有单君所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国家税务总局不具有单君所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那么,单君所诉缺乏事实根据。所谓法定职责,是指由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具体职权。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它们的目的都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理的依据都是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都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在选择行政复议之后再行选择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行政复议制度,即对行政复议结果不应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单君针对《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本案中,单君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举报提供住宿服务不开发票事项。广东省国务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粤国税复告字[2016]6号),告知单君申请行政复议的正当程序,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全市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所属税务局,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单君不依据正当程序行使权利,反而针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告知行为,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违反了一级行政复议制度,存在滥用行政复议权利之嫌。
第四,行政机关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无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用法律的救济途径,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运行。单君针对《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不具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倘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将行政机关拖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无疑会加重行政机关的负担,不仅仅是对行政机关的不公平,也会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综上,本案单君所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单君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单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此案。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中,如上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在受理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而国家税务总局不依法处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但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即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不具有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粤国税复告字[2016]6号)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故,单君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涉案之诉不具有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单君的上诉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曹玉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衣芮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