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峰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0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02行终15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海峰,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琦,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民,局长。
上诉人丁海峰因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行初2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海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海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亦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海峰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明研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王 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元君
书记员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