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不服税务管理加收滞纳金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丰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丽坤,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远,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规定,且其对营业税税目扩大解释超过法律规定授权范围,该法律文件存在重大效力瑕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娱乐业经营项目营业税税率仍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如下:经营项目: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等,适用税率:20%。经营项目:游戏网吧,适用税率:20%。经营项目: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综合游乐场等,适用税率:10%。经营项目:台球、保龄球,适用税率:5%。经营项目: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及其它游艺项目,适用税率:5%。而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时候并未对娱乐业的征税范围做调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列举的征税范围征税,在这个文件中,就娱乐业的具体征税范围明确如下: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一)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二)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三)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四)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五)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六)游艺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的征税范围当中根本没有嬉水、水上滑梯等娱乐项目,因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界定税目,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除国务院外,任何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都无权对营业税税目进行任意、扩大解释。原告经营范围完全符合营业税税目中文化体育业税目,应当比照文化业税目征税。原告有北京市丰台区体育局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同时有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度资助单位》证书。体育局及国有文化资产管理部门均认为原告经营的业务属于体育业和文化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其中,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从上述表述看,无论是体育局、文化管理部门还是国税总局的规定,原告经营业务均属于文化体育业。且从原告业务实质看,属于上述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应比照文化业税目征税。其他地区类似项目均按照文化体育业征税,为了维护法律规定一致性,理应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参考其他地区规定征税。目前,我国四川、重庆、南京、天津等地水上项目均按照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据深圳华侨城对外披露的2013年年报中,显示欢乐谷的门票收入适用的税率为3%。对此,原告认为,原告经营范围完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界定的范围,因此,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四稽税稽处(2014)5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营业税8678077.85元、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65.45元、退还教育费附加260342.33元、退还地方教育费附加136375.60元、退还营业税滞纳金2380473.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66633.15元,处理决定下发后至缴款完毕期限之间产生的滞纳金143579.34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复议系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收到被告对其作出的四稽税稽处(2014)5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京地税复不受字(201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未经实体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原告不能直接就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阎雪莲代理审判员郑文静人民陪审员杨永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尚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