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达威与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契税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515号
原告赵达威,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华(原告之父),1953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6座。
法定代表人赵增科,局长。
委托代理人柏竹梅,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干部。
原告赵达威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东城地税局)征收契税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达威诉称,我父亲赵文华有私房4间,66平方米建筑面积,地址是原崇文区东河漕×号。2001年新世界地产进行新景家园危改,我和父亲同为被拆迁安置人。2014年12月和2015年5月,我与新世界地产达成回迁协议,回迁4套独居室,并给付购房款等款项。2015年3月,在办理产权证的税收环节时,遇到被告违法征收契税的行为。被告违反了《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关于回迁房按照《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中免征契税的规定。被告的税收依据为:1、哪个政策新就执行哪个;2、非第一次办理回迁就征税;3、只要交钱就征契税。而以上说法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2015年3月18日向原告收取回迁房契税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纳税人对征收税款的行为有异议,必须在缴纳税款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针对被告东城地税局征收契税的行为,原告赵达威既未缴纳税款,又未申请行政复议,其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赵达威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达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达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刘晓人民陪审员顾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