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亮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0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1行初443号
原告闫亮,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三永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负责人马特,所长。
委托代理人肖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工作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亮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亮认为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尚未作出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亮享有诉权,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闫亮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陶悦迪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曾 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