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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友宝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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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友宝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0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行申1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友宝,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贾友宝因诉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继续行使其职权)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及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行终578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友宝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当,违反审判程序,驳回起诉,显属错误,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或指令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贾友宝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不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申请后作出的京国税告(2016)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接到申请后作出的税复决字[2016]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贾友宝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贾友宝的上诉并无不当,贾友宝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贾友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友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宏玉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贾宇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莫 非

书 记 员 孟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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