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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岩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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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岩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7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行初165号

原告丁岩,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

法定代表人金志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岩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岩诉称,2016年8月19日起,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案件举报中心)多次举报杨某某出租房屋未开发票逃税问题,案件举报中心多次作出书面告知。2018年2月27日,原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杨某某正式立案,调查后于2018年8月13日向杨某某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2018年9月5日,案件举报中心根据上述处理结果向原告作出《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原告不服该书面告知书,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京丰税复字[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撤销了2018年9月5日的书面告知书。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杨某某从2005年至今收取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位商户的房屋租金获取利润约2000万元,没有给任何商户开具发票,被告应对杨某某的违法行为继续查处。依法纳税,人人有责。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复议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即撤销2018年9月5日的书面告知书并严肃依法继续查处杨某某2003年至今所有的偷税漏税违法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丁岩与其所举报事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丁岩就其举报后税务机关的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因此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亦未对丁岩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丁岩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阎雪莲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悦

书 记 员  胡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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