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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行初875号王宗顺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宗顺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8行初875号

原告王宗利,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王宗利委托代理人暨原告王宗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民主道**。

法定代表人牟信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申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省庭,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复议应诉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宗利、王宗顺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11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宗利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告王宗顺,被告天津市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申焰、王巍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省庭、王家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宗利、王宗顺诉称,原告是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孤残干部王宗信的弟弟。王宗信曾因冤假错案错受行政、刑事处罚,服刑期间罹患精神病,已于2016年5月9日病故。王宗信病故后,虽经原告多次申请,和平区国税局仍以逝者生前未有配偶、子女为由,至今不予发放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直至2017年12月4日才延迟给付王宗信房屋补贴款、家属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和平区国税局主张依据民函〔2014〕334号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不予发放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原告遂于2018年1月18日向天津市国税局申请公开“(1)在市局系统内现执行的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的现行规定。(2)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报送市局《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再次申请书》处理情况和对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执行情况信息”。被告天津市国税局于2018年2月5日作出津国税告〔2018〕70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称“申请的(2)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故不予提供”。原告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税复决字〔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亦应予撤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天津市国税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确认被诉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王宗利、王宗顺于2018年1月18日向天津市国税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我们是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孤残干部王宗信的弟弟,王宗信于2016年5月9日病逝,现因该局对发放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有异议,特申请在市局系统内现执行的,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的现行规定。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报送市局《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再次申请书》处理情况信息和对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执行情况信息。”天津市国税局于2018年2月5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王宗顺:“一、您申请公开的‘市局系统内现执行的,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的现行规定。’经审核,市国税系统现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做好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工作,两个文件已由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主动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您可自行到上述部门官方网站或中国双拥网查询。二、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报送市局《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次申请书》处理情况和对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执行情况信息。’经审核,您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故不予提供。”王宗利、王宗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王宗利、王宗顺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为“在市局系统内现执行的,有关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发放对象的现行规定。申请人2017年12月19日报送市局《关于报送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敦促执行相关文件行政给付王宗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再再次申请书》处理情况信息和对总局国税告〔2017〕162号《告知书》执行情况信息”。王宗利、王宗顺实质上是对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政策及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咨询,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天津市国税局针对王宗利、王宗顺提出的上述申请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王宗利、王宗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据此,王宗利、王宗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基于此,王宗利、王宗顺对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宗利、王宗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宗利、王宗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云

人民陪审员  李钊

人民陪审员  王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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