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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行初873号王宗顺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信息告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宗顺等与国家税务总局等信息告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8行初873号

原告王宗利,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王宗利委托代理人暨原告王宗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住所地天津市河**民主道**。

法定代表人牟信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申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省庭,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复议应诉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宗利、王宗顺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11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宗利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告王宗顺,被告天津市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申焰、王巍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省庭、王家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宗利、王宗顺诉称,原告是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孤残干部王宗信的弟弟。王宗信曾因冤假错案错受行政、刑事处罚,服刑期间罹患精神病,已于2016年5月9日病故。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天津市国税局及和平区国税局递交《工伤确认申请书》,为王宗信申请工伤认定。在法定期限内,和平区国税局未履行申报王宗信工伤职责,天津市国税局亦未履行向其工伤申报的受理、处理及认定职责。为此,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及相关监察部门实名举报控告,但一直未收到工伤认定处理情况及举报处理情况的答复。原告遂于2018年3月7日向天津市国税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市国税局行政机关关于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置(包括办公室名称、、地点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职能和工伤事项办事程序和流程等情况政府信息,需要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政府信息”。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津国税告〔2018〕15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原告认为被诉告知书部分政府信息没有公开,不符合原告申请的内容,遂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税复决字〔2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告知书。原告认为,被告天津市国税局没有公开工伤事项管理、经办机构设置的地点、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也未公开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亦应予撤销。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诉告知书违法,依法予以撤销;责令天津市国税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法确认被诉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王宗利、王宗顺于2018年3月7日向天津市国税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我们是天津市和平区国税局已故孤残干部王宗信的弟弟,需要能反映市国税局行政机关关于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置(包括办公室名称、、地点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职能和工伤事项办事程序和流程等情况政府信息,需要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规定,特申请贵局将该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天津市国税局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王宗顺:“经研究,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答复如下:一、天津市国税系统负责办理涉及工伤有关事项的机构为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各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天津市国税局机关涉及工伤事项的办理机构为人事处,联系电话:2446****。机构设置及职能已经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公开,具体网址:

http://www.tjsat.gov.cn/11200000000/0100/010002/20140513094248415.shtmlhttp://www.tjsat.gov.cn/112XXXXXXXX/0100/010002/20140513094248415.shtml。二、天津市国税系统于2018年1月1日加入天津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工伤保险同时纳入。涉及的工伤事项办理程序和流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以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上文件均为主动公开文件,可在中国政府网、天津政务网查询。”王宗利、王宗顺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维持天津市国税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

本院认为,针对王宗利、王宗顺要求公开“市国税系统内干部工伤事项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置(包括办公室名称、、地点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职能”的信息,该信息实质上系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对办理内部工作人员工伤事项的部门及负责人的设置情况,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王宗利、王宗顺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基于此,王宗利、王宗顺对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

针对王宗利、王宗顺要求公开“天津市国税系统内工伤事项办事程序和流程等情况,干部工伤事项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信息,王宗利、王宗顺实质上系对天津市国税系统内现执行的工伤政策及办事流程的咨询,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天津市国税局针对王宗利、王宗顺提出的上述申请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王宗利、王宗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宗利、王宗顺对此提起的诉讼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亦应予驳回。基于此,王宗利、王宗顺对被诉复议决定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宗利、王宗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宗利、王宗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云

人民陪审员  李钊

人民陪审员  王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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