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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伟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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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伟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行初11号

原告李忠伟,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玉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意俊,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干部。

原告李忠伟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忠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忠伟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忠伟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李忠伟。

审 判 长  孟 强

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

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胡佳琦

书 记 员  朱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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