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初57754号
原告: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东四环中路******1202。
法定代表人:徐兆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平,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税网俊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汇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京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税网俊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巫 霁
审 判 员 裘 晖
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