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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万里机械厂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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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万里机械厂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06执54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杨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其他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保险费418620.37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17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渝0106执541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剑

助理审判员 宋 科

助理审判员 祝赣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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