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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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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22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41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高级中学旁。

法定代表人:白明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星,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乌杨街道天桥小北街157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4370-0。

法定代表人:伍佳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与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1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也暂未经营;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秀山县佳庆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臣

审判员 曾 康

审判员 罗万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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