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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行审9号云阳县地方税务局与陈前其他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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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地方税务局与陈前其他非诉执行审查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8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235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群益路25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903-7。

法定代表人安然,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陈前,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地税稽罚〔2015〕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地税稽罚〔2015〕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对云地税稽罚〔2015〕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云阳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对云地税稽罚〔2015〕1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世斌

审 判 员  黄海龙

代理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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