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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55行审16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与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渝0155行审16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与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3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55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石思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见,该局科长。

被执行人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42933636。

法定代表人严本策。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梁地税社梁山字[2018]01号限期缴纳通知(限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749032.27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于2018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作出梁地税社梁山字[2018]01号限期缴纳通知,限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749032.27元。该通知于2018年1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2018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作出梁地税社梁山字[2018]1号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并于2018年1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也未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梁地税社梁山字[2018]01号限期缴纳通知(限梁平县大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749032.27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予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梁平区税务局作出的梁地税社梁山字[2018]01号限期缴纳通知(缴纳社会保险费749032.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春花

人民陪审员  王胜萍

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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