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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262号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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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31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9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北环路4号。

组织机构代码:00868281-9。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职务: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秦利民(已死亡)。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案款559597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生效裁定书载明由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案款559597元。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利民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9执12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杨帮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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