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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1832号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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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4-17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119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住重庆市南川区北环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8281-9。

法定代表人高向东,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19社,组织机构代码70940539-8。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行审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渝华平板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社会保险费86329.21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6年11月21向申请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9执183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杨邦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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