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色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5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百市国税稽处[2015]3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桂10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百色市东合二路。
法定代表人孟宗民,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江南区原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孟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5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百市国税稽处[2015]3号《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对[2015]3号《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追缴罚款41767043.15元,滞纳金23481050.93元(截止至2016年4月27日),未按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也未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2009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期间,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国内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含出口非退税收入)共6851521944.72元,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仅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含出口非退税收入)6597190374.69元,少申报销售收入254331570.03元,其中:(一)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2009年国内销售收入508681013.88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销售产品35896743.19公斤。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432878122.48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15676062.16元),少申报销售收入75802891.40元。(二)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2010年国内销售收入863913595.52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销售产品57872593.14公斤。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755287641.74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12675.22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08625953.78元。(三)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2011年国内销售收入1131995792.94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销售产品72453575.46公斤。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l091542460.53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9640.01元),少申报销售收入40453332.41元。(四)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2012年国内销售收入1796381087.85元,销售产品125742936.74公斤。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617558618.55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78822469.30元。(五)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2013年国内销售收入1803422432.27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销售产品133289727.21公斤。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687153256.80元(含出口非退税收入509759.17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16269175.47元。(六)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2014年国内销售收入747128022.26元,销售产品55722543.30公斤。已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012770274.59元,多申报销售收入265642252.33元。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经增值税检查计算调整,造成少缴纳增值税90384082.74元。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2014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为48617039.59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二条的规定,少缴纳的增值税90384082.74元抵减2014年12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48617039.59元后,2014年12月实际留抵税额为0,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造成实际少缴增值税额41767043.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期间,连续采取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偷税行为,偷税金额为41767043.15元。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对上述少缴的税款41767043.15元,予以追缴。(二)对以上应追缴入库的增值税41767043.1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应加收的滞纳金以你公司到平果县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实际产生的滞纳金为准。(三)对你单位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另行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收到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的百市国税稽处[2015]3号《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百市国税稽处[2015]3号《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且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收到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的百市国税稽处[2015]3号《百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百色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合法的,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以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罗锡平
审 判 员 罗 敏
代理审判员 昌绍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喜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