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税社保规费征管局与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办事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09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417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税社保规费征管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文茂瑞,局长。
被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学阳,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税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办事处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2016)琼0106行审10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6)琼0106行审10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运坤
审判员 林梅意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