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裕兴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3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151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
法定代表人文茂瑞,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裕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友安,该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裕兴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6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214806.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予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行审字第9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健雄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