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海南威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7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6执5029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住所地海口市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温少梅,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明,男,该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男,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海南威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
法定代表人:宗继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威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17)琼0106行审15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子刚
审判员 张运坤
审判员 林志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崇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