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3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289-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蔡笃谦,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俊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海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 江
审 判 员 张运坤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