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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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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17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泰华路。

法定代表人:温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明、郭明光,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社保规费征管局与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6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29800.15元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经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投资等有关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五、本院干警于2018年11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北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杰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9800.1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威

审判员 夏 琪

审判员 黄健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颂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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