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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221行审6号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黑0221行审6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黑022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法定代表人:于厚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辉,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政策法规股干部,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通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振海,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地税限缴通(2018)1号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150,511.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7年12月19日起,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税务检查报告。2018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税务检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检查处理决定书”、“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和“责令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并送达至被执行人。后经申请执行人多次通知、催告,被执行人均以公司停产为由,拒绝缴纳。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提保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龙地税限缴通(2018)1号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确定的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150,511.60元的限缴内容,同时向本院提交了证据。

本院认为,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作出“龙地税限缴通(2018)1号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和“龙地税责担通(2018)1号责令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龙江县税务局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龙地税限缴通(2018)1号基本养老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中确定的,黑龙江省龙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150,511.6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明月

人民陪审员  杨全秀

人民陪审员  李培培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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